| 项目 | 具体规定 | 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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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禁渔期| 春季禁渔期: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;秋季禁渔期:每年8月20日0时至9月25日24时。 | 禁渔期内,全区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捕捞和垂钓行为。 |
|禁渔区| 名山区全域范围内的所有天然水域。 | 包括河流、湖泊等自然形成的公共水域,不包括人工养殖池塘。 |
|禁止行为| 1. 禁止使用电鱼、毒鱼、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。 | 这些行为情节严重可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被追究刑事责任。 |
| | 2. 禁止使用禁用渔具,如可视锚鱼设备、多杆多钩、绝户网、弹簧钓、翻板钓、滚钩等。 | 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、探鱼设备以及视频辅助装置均被禁止。 |
| | 3. 禁止使用船艇、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。 | 严禁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、窝料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。 |
| | 4. 禁止收购、运输、加工、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及其制品。 | 休闲垂钓的渔获物也严禁进行交易。 |
|允许垂钓规范| 在非禁渔期,可以进行娱乐性垂钓,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: | 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、一线、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。 |
| | 5. 垂钓者每人每天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.5千克。 | 若钓获单尾重量超过2.5千克的,可以留取,其他钓获物应放回。 |
| | 6. 误钓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,必须立即放回原水体。 | 禁止丢弃、分散或隐藏应放回水体的钓获物。 |
|违规处罚| 违反禁渔期、禁渔区规定或使用禁用方法进行捕捞的,将面临行政处罚: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,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。 | 情节严重的,可没收渔具,吊销捕捞许可证;情节特别严重的,可没收渔船。 |
| | 构成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(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罚金)。 | 如使用电鱼、毒鱼、炸鱼等破坏性方式,或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,均可能被刑事追责。 |
|举报与监督|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,均可向农业农村部门、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。 | 相关部门将联合巡查,重点在节假日和鱼类繁殖季加密巡查频次。 |
